问:某纳税人反映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纳税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若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前述污水处理费,属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费用,则自来水公司依法不能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前述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的,则应当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