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进口一批货物,已经报关并取得海关完税证明,外商对这批货物又让利于我们,这样我们实际支付的金额和海关报关价有出入,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