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服务性行为给客户提供劳务服务,同时产生的相关代收代垫费用(款项),这情况可使用何种发票向客户开具?因这种代转款的行为开具发票是否可免税?(注:该相关代转款为我方与客户方的服务业务往来之间产生的相关代垫费,客户认为我方收到其任何款项都应开票给客户,而该代垫款必须我方先行支付的。)
答:1、关于代收代垫费用票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关于代收代垫费用(款项)纳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所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向对方收取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