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在2007年能否税前列支?
问:按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工会收据)在2007年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2007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以计税工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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