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物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能否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作为投资成本?
答:《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换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据此,实物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