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涉及债务重组收益业务时,如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在业务发生时直接上缴,还是并入到企业,在年底企业所得税中列支,如果年底企业亏损是否债务重组收益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答:企业所得税,是以整个会计年度来计算的,不是按单个事项来计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如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应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那么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为负数,那么即为亏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