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还在优惠期间内,成立的新的分公司是否可享受汇总纳税的政策?是否可享受免二减三的政策?
答:财税[2007]115号规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9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成立的新分公司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依照现行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符合条件可享受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分公司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9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