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河北都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工会组织,分公司工会经费应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均无工会,应该取不到工会的专用收据,所以应该不能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