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了一个价值五十万元的古董花瓶,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所得税上有怎样的规定?如果以后我们将其出售,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花瓶,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应列入“管理费用” .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法》及《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宇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7]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花瓶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涉及的税务处理,还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