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是内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现需要破产清算,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抵债是否要缴税?投资者收回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涉税?
答:1.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破产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清算企业将实物折价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或分配给投资人作收回投资及收益,属于一种有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应税金。无论分配的是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动产,其税收操作和涉税会计处理都与财产变卖相同。所以,若用旧固定资产偿债,可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上文有“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目前对于企业清算方面的以物抵债的特殊规定尚无相关文件,我们可借鉴《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的程序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处理;若将旧固定资产或分给投资者、或拍卖、或销售给投资者,可按公允价作为计税收入,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交企业所得税。
2.涉及的流转税。
(1)若该旧固定资产为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无论用于抵债,或由投资者收回,都应视同销售,按市价或公允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2)对于抵债、出售和变卖旧固定资产为动产的,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以及2005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破产企业在和解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过程中,出售和变卖破产企业的应税货物,或生产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原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
3、投资者收回旧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