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收取标准有何规定?就该项业务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财税[2001]160号规定,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9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据此,总公司向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不开具发票。
另外,《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规定,总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等,下同)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对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规定。2008年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2007年以前根据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总机构管理费会计处理: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作冲减总机构“管理费用”处理;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计入本企业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