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所以我们总公司将从金融机构取得一笔贷款转借给下属的子公司,并约定年末收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请问我们总公司取得该利息时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否则,将视为从事贷款业务全额缴纳营业税。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可以按该文件的规定免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