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另一家房地产企业联合修建开发一小区,对方企业因资金紧张将其已立项施工但尚未完工的项目转让给我公司,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更名手续,我公司继续修建该小区并将其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方房地产公司将已经立项建设尚未完工的房产转让给贵公司,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实质上是发生了不动产的转让行为,所以需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同时,该文件又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贵公司购入不动产后,继续施工并对外销售,应当按照实际销售额扣除支付给对方房产公司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