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政策对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年限进行了明确,但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费的扣除年限,除金融企业外,目前政策未进行明确,对这类装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1)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2)对于符合经营常规的,按照装修的受益期平均摊销扣除。
(3)对于符合经营常规的,按照房屋的租赁期与装修受益期孰短的原则进行摊销。
请问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依据上述规定,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