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会计准则规定,所有支付给职工的支出都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将原“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内容并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由此带来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差异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新会计准则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较大差异,会计上取消了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比例的限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也都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的差异,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上均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上述问题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按照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