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实物投资没有原始凭证,被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按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入账提取折旧?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借鉴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国税发[2001]10号明确了,《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提“评估”,指经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据此,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投资企业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可以以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入账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