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今年实施,1-4月即将开展的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仍适用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答:《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明确了,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据此,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内、外资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