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资建房与正常房地产开发有什么不同?
答:由于集资单位本身一般不是建筑企业,其建房过程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或本单位的相关部门成立集资建房办(以下统称“集资建房办”),由其以集资单位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与集资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并给集资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集资建房办在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不得有剩余资金。集资单位在住宅建成后,办理本单位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本单位的集资建房办,由该集资建房办以该单位的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并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住宅。建设过程中,集资建房办不垫付资金,房屋建成后,由建筑施工单位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集资建房单位(不得开具给集资建房办),集资单位(或通过集资建房办)将建筑工程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集资建房办无收支价差,另外向集资建房单位收取手续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集资建房办才发生了“代建房”行为,对其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是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建房行为,不论成立的集资建房办与集资单位签订何种协议,也不论其与集资单位如何结算价款,如何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集资建房办与委托建房单位全额结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