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吉林省通化市一家福利企业,一般纳税人,八大行业,想出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高于原值,进项税已抵扣完毕,请问出售固定资产收入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这就是说,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因此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不缴纳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减半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