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是由自然人A和B共同组建的, A占公司30%,B占公司70%股份。公司未成立董事会,由A担任执行董事,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现因AB经营理念发生重大冲突,B要求召开股东会以更换法定代表人。A拒绝,并带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不与B见面。因缺少文件,B未能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信息更改。B如何处理?
答:如果公司章程未对此情形作出规定,B可以:
1.依据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之规定,B可以要求A收购B持有的股份,或者B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2.如果A拒绝收购,并且由于A不配合,B未能顺利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话,B可以依据*9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