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3年度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参加了清产核资,当年已经按照预计损失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了投资损失,投资风险准备金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长期投资余额已为0,并且国资委批复清产核资文件中已列明此项损失。今年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注销关闭,符合13号令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条件,投资方是否可以将此项损失从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可以,是否与财税[2006]18号文件有冲突?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的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因此,问题中的情况应不允许纳税人进行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