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十六”字办法的汇缴企业,在进行汇总(合并)纳税申报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已预缴企业所得税”栏次中,这种填报无法从汇缴企业的申报数据中了解成员企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那么应该如何填报?
答:对于实行“十六”字办法的汇缴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申报时可将其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中,以正确反映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