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施工企业,其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实行查账征收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施工,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该笔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在汇算时是否可以抵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9条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税法的征管原则“税不重征”。因此,该笔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汇算时可以抵减当年应纳税额。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4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