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查账征收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施工,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该笔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在汇算时是否可以抵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9条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税法的征管原则“税不重征”。因此,该笔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汇算时可以抵减当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