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生产大型挖掘机,由于单位价值较大,有的客户(一般纳税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确认收入(未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客户则按照规定时间支付给我单位货款。请问:我单位在每次确认收入时,是否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9次收款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合同规定时间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而分期付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规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因此,贵公司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专用发票,则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将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