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蛋糕连锁店,每2—3天收回连锁店的快要过期的蛋糕,以很低的价格处理给渔民,假设这些蛋糕成本中的料是1000元,进项税是130元,卖给渔民只有50元,是否还要进项转出?
答:蛋糕属于易变质、销售时限很强的产品。低价销售快要过期的蛋糕,可按正常降价销售处理。这样对企业较有利,也符合蛋糕这一类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公司的蛋糕并未发生丢失或损坏,只是快过期造成价值量减少。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低价处理蛋糕的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你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降价销售的理由,以便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