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卖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的时候,对方要求我们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但我们的卖出价并没有超过购入时的价格,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缴增值税。请问我们能不能只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缴税,可以吗?该如操作?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9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那么要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均需开具普通发票。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根据本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判断是按适用税率还是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