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根据规定,2007年年终报表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上报总公司,而公司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1月10日后,假设在2月28日。现在的问题是:
1、如果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预缴的所得税不对,是作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处理还是作为本年度业务、调整2008年所得税费用呢?
2、报税务局的年终报表是以汇算清缴前已报总公司的报表为准还是汇算清缴后改正的报表为准?
3、一般非上市公司年终报表报出日期有具体时间规定吗?上述我公司在汇算清缴前上报总公司符合要求吗?
答:1、应作为本年度业务即2008年的业务处理。如果少预交了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企业所的税”科目。如果多交了,做相反的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平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报税务局的年终报表是以汇算清缴前已报总公司的报表为准。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非上市公司年终报表在持续以上会计期间的前提下,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自行决定,或者由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会计法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
根据税法规定,2007年底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而汇算清缴又是一个繁琐细致的工作,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报送总公司的报表可以是汇算清缴时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