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开发建设某小区,执行的拆迁政策为原面积回迁,即拆除一米还给动迁户一米。在我公司的财务处理上,将应还建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待实际建设完成办理进户后转入预收账款核算。
在06年所得税汇算中,我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按预收账款为计算基础×20%计算。但最近税务部门检查认为我们应该将挂在其他应付款上的应还建给动迁户的房产估价作为收入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答:你单位“拆一还一”行为实质上属于以实物抵偿拆迁债务、或者以实物换取非货币性资产性质。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你单位如已对偿还房屋进行过户,或者虽未过户但取得了被拆迁房地产的相关利益权力,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此时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费用如能准确确认,则将其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费用的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如计税成本费用不能可靠的确认,可按照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综合以上,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拆一还一”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有政策依据的,但具体纳税方法要视你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