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25000万元,后将其中的5000万元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并收取资金利息,请问我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此类借款业务按照借出方与借入方的关系进行分类说明,以供参照。
1、借入方为非关联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贵公司与款项借入方为非关联关系,应按照收取的资金利息全额依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2、借入方为关联企业
财税[2000]7号文件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该文件所指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如贵公司与款项借入方为关联关系,首先应看贵公司是否符合文件的基本要件,即是否为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资金借入的流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借出资金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就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