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一块闲置土地,2007年我单位以该块土地与甲单位合作开发商品房,甲单位提供建设所需资金,我公司与甲单位并未成立合作公司,而是以我单位的名义进行开发立项,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作建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贵公司与甲单位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行为虽然从实质上属于合作建房,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9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41号)进一步明确:156号文件第十七条“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规定中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
您问题所述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仍为贵公司,权属未发生改变,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