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房屋预售时向客户收取了一定金额的定金,但此时尚未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购销关系尚未成立。我公司是在定金收取时缴纳营业税,还是待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将定金转为购房款时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贵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时收取的预收定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