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出售的房产给住户(已经居住),在办理房产、土地证期间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占用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自交付土地的次月或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分割给业主时止。
贵公司问题中,商品房已出售并住户已经居住,房产、土地证正在办理期间,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转让给业主,因此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