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正式实施。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就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网友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中国税网特撷选了部分精选问答,以飨读者。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缪慧频]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1994]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中:“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请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
[缪慧频]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3)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缪慧频]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
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10%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由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的利润,可能要到2008年的五月份才能算出来,加上企业向国外汇款需要通过中国外汇等主管部门的审查,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这笔钱可能要在2008年6月份才能汇出去。问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
[缪慧频]根据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费用),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以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