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开发一小区时,用该小区门面房临时出租给某装饰公司,并约定如该门面房有理想买主,可在一个月内收回销售,请问是否视同销售?
答: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该行为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该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