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接管小区后向开发公司收取的物业接管费用时是否可一次性进入经营收入?
答:从您的描述中,我们理解贵公司从开发公司收取的物业接管费用,其实是开发公司当时从业主手上预收到的小区物业费,转接到贵公司账上时,这部分物业费的收入确认时间。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通常采取预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当时收取物业费用时开发公司已经给业主开过发票,并已经就这部分物业费用计征过营业税和所得税,贵公司应该妥善留存开发公司就该部分收费已税的充分凭证。如果开发公司尚未就此收费向业主出具正式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贵公司在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由于劳务行为尚未发生,成本无法计量,因此预收的款项在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应随着后期劳务的完成,分期结转收入、成本。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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