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向灾区捐款允许缴纳个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可按规定将捐赠部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捐赠允许缴纳个税前扣除有两类情况
个人向灾区捐款允许缴纳个税前扣除目前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30%扣除,一种是全额扣除。个人向以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公益机构捐款,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国麻风防治基金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
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组织
1、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红十字事业”需具备以下十项条件:
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4、农村义务教育
5、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
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
9、县级以上总工会
10、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
1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
注意事项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
● “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类“组织”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 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
2、办理手续
●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 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执行。即,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执行。即: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 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