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对这句话理解不
清楚,现举例请老师指正:
例:某企业08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抗震救灾款计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150万元,利润总额25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贵公司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部分。贵公司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50×12%=30(万元)。
贵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150-30)}×25%=9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