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灾区捐赠物资应按什么价格计算,是成本价还是零售价,需缴增值税吗?如何入账,计入什么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规均将捐赠视同销售,而不分受赠对象。贵公司这部分捐赠计交增值税时应按本公司同类商品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期末申报所得税时做视同销售调整,确认视同销售利润,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存货和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