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的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他们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2%和30%,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等文件,这些捐赠可以全额扣除,请问以上文件是否还适用?
答:有关捐赠的问题,分为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行为。
1.企业捐赠行为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9条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具的专用票据,在年度终了时,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扣除。
2、个人所得税:
目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文件是针对地震灾害个人捐赠的具体规定,文件中的“据实扣除”不能理解为全额扣除。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
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下: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
(10)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特别提示:
2008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内容为,“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对照上述规定,根据被捐赠的组织来确认适用限额或是全额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252号)对公益性捐赠政策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