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认定的亏损额,可留作5年内弥补亏损,想咨询原查账时的可弥补亏损,在转为核定时,不得弥补,等再次转为查账时,继续弥补,弥补年限为查账期的5年内。这里的5年可以是不连续,即间隔期为核定期?
答:您的说法我们目前没有得到证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为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企业的,可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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