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之间及个人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可扣除,用什么票据作为会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此,并没有明确企业向个人所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于支付个人借款利息使用何种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个人借款行为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四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该个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
公司支付时,还应代扣该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关于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对此项经济业务也做了规定,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9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