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对企业职工的薪酬扣除还有没有限额,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我可不可以认为是没有限额了?请问如何把握合理工资支出的尺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一、职工薪酬的范围提出,(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目前对于新所得税法下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中央性解释性文件仅限于以上,请参照执行。
具体执行中,地方法规将会结实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2008]106号)中就给出了北京市的工资指导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