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一笔多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5年以上),现在不准备支付了,想进行核销。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缴纳所得税?是否还和应收账款核销一样经上级部门批准,税务机关认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现行税法并没有规定需要经税务部门的审批,我们理解作为企业的一项利得,应在核销前按照单位的财务制度履行一定的手续。
核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并附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核销结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