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出借资金的一方是否必须按同期贷款利率计利息收入?
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债资比例的规定标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