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一企业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通过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长城公司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打包债权转让协议》,即免除了该企业的贷款及利息。请问:该企业因此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否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从以上规定可知,免除的贷款及利息应该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属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还是债务重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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