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4年10月在建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当时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2007年12月办理完竣工决算。请问:折旧年限应从2004年算起,还是从2007年算起?税务方面有何规定?
答:《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起始时点标志是"投入使用",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将"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作为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形之一。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l329号)等文件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公司明确,因固定资产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根据这些文件精神,我们认为你公司应按决算金额调整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重新计算折旧基数,而且应视为从2006年起就开始按此基数计算,并调整因此而影响的2004年至2006年的折旧额,按有关会计调整的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2007年度的影响额在汇算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