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大型连锁企业,自08年始,给各部门下达了利润指标,为完成任务:1、采购部给供货商结款时,每台(手机)收取20元的费用,这20元供货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以折扣形式体现,这样做合适吗?2、市场部收取供货商每台3元的手提袋费用,我们给对方开具"市场费"的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这样做是否有问题?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如果折扣与货款反映在在同一张发票上,允许以折扣形式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费、上架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请贵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照国家税收政策决定应该缴纳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