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医药集团,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全部在中国大陆,请问,2007年和2008年分别向境外母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子公司是否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境外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时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该利润的产生期间,产生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