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后财税〔1998〕55号文是否有效?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在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1998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件仍有效吗?此文件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出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目前,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参见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出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目前,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参见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