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贸公司,于2008年1月5日,1月16日,1月22日外购一批旧设备出口,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后我公司根据国税发[2008]16号文件去进出口退税处办理免税,因国税发[2008]16号文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时间,退税处认为我公司在时间上不符合免税条件。就此事我咨询了省国税局,他们答复是:没有具体执行时间的,一般以发文时间为准。对此答复,我不解。国家税务局一般都在月度中间发布文件,文件中有明确的执行时间。难道说没明确执行时间的,某天发文就某天开始执行吗?对此问题,我希望国家税务局能给我答复?
答:在我国,税法的生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上述情况属于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因为国税发[2008]16号文件2008年1月25号颁布,也以此为生效日期。